天津師范大學是天津市屬重點院校,始建于1958年,原名天津師范學院,1982年更名為天津師范大學。1999年4月,原天津師范大學、天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天津教育學院并組建新天津師范大學。1978年我國恢復研究生招生制度后,天津師范大學成為全國首批碩士授權高校之一,1996年被批準為全國第六批博士學位授權單位。天津師范大學在職研究生錄取相關規定如下:
一、錄取
(一)我校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學校制定的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二)碩士研究生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我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原則上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前將本人人事檔案轉入我校。考生報名階段確認的報考類別(定向就業、非定向就業)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予修改。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我校不承擔責任。
二、違規處理
考生應遵章守紀、誠實考試。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天津師范大學錄取相關規定如上,請廣大考生按需求報名,希望可以給考生提供實質性的幫助,詳情請看天津師范大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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