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研究生網訊: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將于2017年12月16日進行。為了保證考試順利進行,根據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濟南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的相關文件及考務會議精神,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
12月16日上午09:00-11:20英語四級
12月16日下午15:00-17:25英語六級
二、考生須知
1.準考證須考生本人于考試前網上自主打印(打印網址:cet.etest.net.cn),考生詳細閱讀“準考證”上的“考生注意事項”,并且嚴格遵守其規定。
2.考生入場必須攜帶準考證、學生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護照、戶口本、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缺一項不準進入考場,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禁止替考。
3.考生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黑色簽字筆、2B鉛筆、橡皮、小刀、調頻耳機等)入場,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禁止攜帶任何書籍、資料、報紙、草稿紙以及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入場,否則按違規處理。
4.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30,下午2:30)入場,上午9:00后,下午3:00后,禁止入場。考生憑三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和學生證放在桌子的角上,以便核驗。
5.答題前應認真閱讀試題冊正面的“敬告考生”內容,按要求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并將試題冊背面的條形碼粘貼條撕下后粘貼在答題卡1的條形碼粘貼框內。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或者未按要求粘貼條形碼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6.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必須用黑色簽字筆作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2B鉛筆涂黑。只能在規定考生作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否則一律無效。
7.英語四級和英語六級須在規定時間內依次完成寫作、聽力、閱讀、翻譯各部分考試,作答作文期間不得翻閱試題冊。聽力錄音播放完畢后,請立即停止作答,監考員將立即回收答題卡1,得到監考員指令后方可繼續作答。作文題內容印在試題冊背面,作文題及其他主觀題必須用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區域內作答。
8.考試期間非聽力考試時間,不得佩戴耳機,否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9.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
10.考試結束時,考生不要立即離開考場,等監考教師收齊清點完試卷、答題卡后,宣布可以離開考場方可離開。不允許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否則,將追究個人責任。
11.考生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嚴格遵守《考生須知》(附件1),考試違規將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附件2)及校紀校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2.接收聽力須用調頻耳機(青島校區使用有線聽力)。聽力試聽時間:12月13日至12月15日期間每天的08:00-17:00
試聽與考試時接收頻率相同:
中心校區: 理綜樓:FM86.3;公教樓:FM81
千佛山校區:FM78
興隆山校區:FM84.5
軟件園校區:FM80.4
四級播放時間為9:40-10:05,六級播放時間為15:40-16:10
13.特別提醒:本次考試采用“多題多卷”的考試模式,答題前考生需將試題冊背面的條形碼粘貼條撕下后粘在答題卡1的條形碼粘貼框內。未按要求粘貼的所出問題由考生個人承擔后果。
14.本次四、六級考試使用標準化考場,監控設施全部啟用,希望廣大考生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風考紀。
三、教室停課
考試期間,以下校區教室需停課:
中心校區:理綜樓、公教樓、董明珠樓、電教北樓
千佛山校區:教學九樓、十樓
興隆山校區:教學群樓一區、二區、三區、四區、五區
軟件園校區:教學五區、教學一區
青島校區:振聲苑北樓、東樓
如相關單位在此有課,請各培養單位研究生秘書務必將停課通知告知授課教師。其他未使用教學樓正常上課。涉及的公共課(醫學英語5、6、7、8、10、11、12班),上課時間不變,具體地點待確定后由齊魯醫學部研究生處通知學生。
附件1:
考生須知
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以下簡稱為“CET”)的考生須在報名前認真閱讀以下內容,避免在不知曉相關規定情況下造成無法考試或考試成績無效情況的出現:
一、參加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考試的考生必須為在校生,且必須在所在學校指定報名點進行網上報名,參加英語六級(CET6)考生英語四級(CET4)成績須在425分以上(含425分),不符合以上規定違規報名者,考試成績將無效。
二、準考證須本人網上打印,如有打印問題,請直接聯系考點。
三、本次考試各科目具體時間如下:
時間 | 考試種類 | 考試代碼 | 考試時間 |
上午 | 英語四級考試(CET4) | 1 | 9∶00-11∶20 |
下午 | 英語六級考試(CET6) | 2 | 15∶00-17∶25 |
四、考試當天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30開始,下午2∶30開始)入場,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戶口本、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學生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
五、考生須攜帶HB-2B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橡皮等文具。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違規物品不得攜帶入場,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六、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七、答題前應認真閱讀試題冊正面的“敬告考生”內容,按要求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成績無效。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還需將試題冊背面條形碼粘貼條粘貼至答題卡1上規定位置,錯貼、漏貼、損毀條形碼粘貼條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試結束前禁止提前退場。
八、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須使用HB-2B鉛筆在答題卡上相應位置填涂,修改時須用橡皮擦凈。只能在規定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按規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無效。
九、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須在規定時間內依次完成作文、聽力、閱讀、翻譯各部分考試,作答作文期間不得翻閱該試題冊。聽力錄音播放完畢后,請立即停止作答,監考員將立即回收答題卡1,得到監考員指令后方可繼續作答。作文題內容印在試題冊背面,作文題及其他主觀題必須用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區域內作答,選擇題均為單選題,錯選、不選或多選將不得分。
十、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十一、考生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拒絕作弊行為,考場內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保持良好考試秩序。實施作弊行為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取消成績,對擾亂考場秩序,參與作弊團伙、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十二、考試期間非聽力考試時間,不得佩戴耳機,否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十三、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要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二章)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33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補充規定:
根據CET考務和評卷工作要求,考生及答題卡和答卷出現以下情況視為違紀:
1.考生不正確填寫(涂)個人信息,錯貼、不貼條形碼粘貼條;
2.考生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閱試題冊;
3.考生未按要求用筆作答題目,導致無法評卷;
4.考生折疊撕毀、污損試題冊或答題卡;
5.考試結束后,考生仍作答試題;
6.在評卷過程中,考生答題卡(答卷)出現在其他考場試卷袋內;
7.考試期間非聽力考試時間佩戴耳機。
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文章來源:山東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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