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依據(jù)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學科門類及專業(yè)類型授予學位,所授學位包括學術學位和專業(yè)學位兩種。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
第三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全校的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長和學術成就突出的教授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校長提名,經(jīng)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一級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設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不少于7人組成(總人數(shù)須為單數(shù)),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員會主席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委員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應有培養(yǎng)單位主要負責人。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配備一名具有講師或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秘書,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根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授權管理辦法,審定增設或撤銷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含專業(yè)學位授權類別和領域方向);
(三)對學校各學位授權學科建設情況及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和評估;
(四)審批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
(五)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建議撤銷錯授學位的報告,做出是否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宜;
(八)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做出撤銷不合格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九)審定校級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獲得者名單;審議推薦參加省級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的學位論文名單;
(十)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相關一級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辦法和培養(yǎng)方案,并督查實施情況;
(二)審查碩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課程學習、科研情況以及學位論文水平,做出是否準予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審查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含匿名評審)及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審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并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擬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做出撤銷錯授學位的建議,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五)審核相關學院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并對研究生導師指導研究生情況進行督查;對研究生導師失職行為做出處理建議,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六)審核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校級、省級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
(七)受理學位申請人申訴,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
(八)完成學位評定委員會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審議學位授予等重要事項,必須召開全體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全體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會議有效。表決事項獲超過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
第三章 申請碩士學位的條件
第八條學校正式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年限內(nèi)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和科研及實踐任務,考核合格(學位課程考核成績不低于75分,其他課程考核成績不低于60分),修滿規(guī)定的學分,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經(jīng)導師同意,可提出碩士學位申請。
第九條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在規(guī)定的年限內(nèi)通過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并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及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等國家規(guī)定科目考試,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績,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經(jīng)導師同意,可申請碩士學位(僅限學術學位)。
第十條 每位碩士研究生在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nèi),最多只有兩次申請碩士學位的機會。在論文檢測、評審、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等任何階段未通過者,終止其本次學位申請。學位申請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論文申請,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在一年內(nèi)(論文修改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再次申請學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申請重新修改論文手續(xù),或雖經(jīng)同意重新修改論文但本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未能完成論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學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兩次申請仍未通過的,終止其學位申請。
第十一條 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間,以湖北師范大學的名義在國內(nèi)外學術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各分委員會可根據(jù)本細則的要求,結合不同學科、專業(yè)學位種類的特點,制定不低于學校基本要求的申請碩士學位條件,寫入培養(yǎng)方案,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四章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應在理論或實際應用方面具有一定意義。論文應包含申請人對研究課題的新見解,立論正確,推理嚴謹,論證充分,重點突出,數(shù)據(jù)可靠,格式規(guī)范,表明作者已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xiàn)實問題,要有明確的職業(yè)背景和行業(yè)應用價值,專業(yè)學位論文形式可以多種多樣,要體現(xiàn)研究生綜合運用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三條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學位申請人本人獨立完成,原則上應用中文撰寫(外語專業(yè)及留學生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須符合學術規(guī)范要求,符合《湖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規(guī)定》。
第十四條碩士學位論文字數(shù)一般應不低于2萬字(其中文科類碩士學位論文字數(shù)一般不低于3萬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過一千字(詞)。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的形式與字數(shù),由各專業(y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jù)國家教指委相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五章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五條所有碩士學位論文在答辯前,要接受學術不端檢測和專家雙盲評閱。學術不端檢測結果“全文文字復制比”<15%,且通過所有專家雙盲評閱的學位論文,方可申請答辯。學位論文檢測和評閱按照《湖北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評閱及抽檢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各學院一般應在答辯前二十日將學位論文寄(送)給相關答辯委員會委員。論文答辯的組織接待工作由學位申請人所在學院安排,學位申請人不得參與接待工作。
第十七條 答辯委員會的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學院推薦,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
答辯委員會由3-5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申請人的導師或親屬不得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專家參加。專業(yè)學位答辯委員會應有不少于1名相關行業(yè)實踐領域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研究生導師擔任。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5人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1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
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須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報校學位辦公室復核。
答辯委員會應聘請一名具有講師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的教師擔任秘書,對整個答辯過程進行詳細記錄。除涉密論文外,論文答辯必須公開舉行。
第十八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為: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開會,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并主持會議;
(二)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主要內(nèi)容,時間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鐘,最多不超過半小時;
(三)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申請人答辯;
(四)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nèi)部會議(其他人員回避),參考導師和論文評閱人的學術評語,評議學位論文質量,并對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jīng)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同意方為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須由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
(五)復會,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投票結果及決議;
(六)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第十九條 未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者,本次學位申請終止。通過答辯且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須由答辯委員會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做出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獲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檔案材料,由學院按要求整理好后提交研究生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由研究生學院報送有關部門存檔,各學院資料室保存一式二本。
第六章 學位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一條學校每年兩次受理碩士學位的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別在6月和12月召開全體會議審議各分委員會通過的授予碩士學位建議名單和有關學位申請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由學校發(fā)文公布,學校向相關申請人頒發(fā)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之日,即為學位證書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學位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一)按照學籍規(guī)定不能畢業(yè)的;
(二)學位申請人在參加與學位申請有關的考試中因舞弊行為而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的;
(三)學位論文剽竊、抄襲他人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學位情況的。
第二十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guī)定時,如確認錯授學位,應予以復議,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依照本細則,結合不同學科專業(yè)的具體特點,制定《湖北師范大學XX學科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湖北師范大學XX碩士專業(yè)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原規(guī)定與此不符者,依此細則為準。
您填的信息已提交,老師會在24小時之內(nèi)與您聯(lián)系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以下電話
上一篇: 暫無上一篇
下一篇: 湖北師范大學在職研究生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