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學位辦、教育部《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方案(2020-2025)》(學位〔2020〕20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異地研究生培養的意見》(教研〔2021〕5號)等文件精神,為全面推進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研究生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與管理,提高專業實踐教學質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基地旨在充分利用我校與各級各類醫院、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優質資源,共同打造培養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的高層次人才的示范平臺,為我校開展研究生教育,特別是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實踐培養,實現產、醫、學、研、用良性互動,為學校“雙一流”學科和高水平中醫藥大學建設及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術支撐。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基地是由我校與校政合作醫院、非直屬附屬醫院、臨床教學醫院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合作單位共同建立的開展研究生聯合培養的場所,不包含校本部各學院(中心)、直屬附屬醫院。基地是醫教融合、產教融合、科教融合的重要載體,一般設在合作單位。
第四條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應遵循立德樹人、按需設立、分級管理、合作共贏的原則。
第二章 基地設立
第五條基地設立的基本條件
(一)合作單位申報的牽頭學科應是我校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二)合作單位在中醫藥臨床、中醫藥研究等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領先性,其主要業務能滿足中醫藥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完成專業實踐(含臨床輪訓)、學位論文研究的要求。
1.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研究生校外導師基本條件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比較完備的科研設備、科研平臺及科研條件,有適合研究生參與的項目和比較充足的研究經費,同時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以保證基地教育培養工作運行;
2.中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同時要求合作醫院具備國家“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格,醫院管理規范、醫療設施先進、臨床專科齊全、診療特色鮮明;
3.能為研究生進入基地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和管理等保障條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穩定的經費投入,能夠保障基地日常運行和實踐教學各環節的正常實施。
(三)合作單位與我校既往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礎,人才培養、科研合作等方面已產生明顯的成效。
第六條基地設立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申請。合作單位根據自身優勢和特色、實際需求和現有合作基礎,向學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請,填寫《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申請表》。申請內容包括合作單位的行業性質、基本條件、適用專業領域、既往合作情況、科研條件和育人成效等。
(二)實地考察。研究生院組織學校相關專家進入合作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聽取合作單位對培養研究生的情況匯報及基地培育和建設的思路。
(三)學校評估。學校根據申報材料、考察情況,結合學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實際,進行評估。
(四)簽訂協議。經學校審批同意后,由廣州中醫藥大學與合作單位共同簽訂“廣州中醫藥大學與****共建研究生培養基地協議書”,并在合作單位掛牌“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合作期一般為5年。
第七條校內各院所(中心)可結合本單位相關學科學位點研究生培養要求,開展校內外聯合培養研究生。條件成熟的校外合作單位,可推薦申報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基地管理采取聯合工作小組模式,學校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任聯合工作小組組長,學校研究生院院長任常務副組長,校內工作小組成員由研究生院、相關學院負責人等組成。基地工作小組由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領導、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院領導任副組長,醫院科教科主任或企業、研究院所的專職研究生工作秘書作為主要成員。聯合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研究生在基地學習實踐期間的學習、生活、工作等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學校對基地管理的職責:
(一)全面加強學校對基地統一指導,全面負責學校有關研究生培養基地的建設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實行對基地研究生教育的全鏈條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
(二)制定學校基地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基地的認定和考核工作。統籌負責5年一次協議簽訂(校政合作醫院、非直屬附屬醫院、臨床醫學院等以學校總體合作協議為準)、3年一次基地考核、1年一次導師招生資格認定和年度質量報告、學位點建設評估等工作。
(三)負責基地導師的遴選、認定、聘任等工作。
(四)負責異地基地(廣州市以外其他地域基地)在廣東省教育廳備案工作。
(五)根據學校學科學位點統一部署,將基地所涉學科學位點納入相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管理。
(六)基地如有校內牽頭對接學院,牽頭學院應落實專門的工作人員、督導員負責監督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加強與基地的聯系,及時掌握研究生教育培養情況。
第十條基地的管理職責:
(一)將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納入基地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內容,按要求配備研究生教育分管領導及相應管理干部;履行好研究生教育立德樹人的根本職責。
(二)推薦基地符合條件的專骨干技術人員參加學校組織的導師遴選,做好導師隊伍建設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導師培訓、考核評價工作。
(三)根據基地的現有條件科學謀劃和申報本基地招生計劃,組織每年的本基地導師招生資格認定和研究生考試錄取選拔工作。
(四)安排研究生進入基地進行專業實踐訓練,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和工作條件和保障,并加強日常管理。
(五)在學校指導下,具體組織開展研究生進入基地期間的崗前培訓、相關實踐類課程教學、專業實踐考核、培養環節審核、開題報告、學位論文初審等工作。
(六)具體負責研究生進入基地實踐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等工作。定期組織導師、研究生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和科研項目申報、培育等。
(七)在學校研究生教育制度基礎上制定本基地研究生教育實施細則,加強對在崗導師和進入基地實踐研究生管理、考核和激勵。
(八)負責本基地學科學位點建設和周期合格評估工作,每年按要求提供本基地學科學位點質量年報和基本數據采集相關材料。
(九)如是省外基地則應負責在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基地導師的職責
(一)基地導師要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了解掌握并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規則和制度。遵守《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廣州中醫藥大學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實施細則》《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導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職責清單》等文件要求及師德師風相關規定。
(二)基地導師真正樹立導師立德樹人工作理念,切實履行好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時了解學生思想、業務學習情況、全程關心研究生成長、對研究生就業進行指導。
(三)基地導師要積極參與研究生招生、培養、課程教學工作,認真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嚴把學位論文質量關,杜絕各種學術不端。
(四)基地導師要積極參加本學科學位點建設,積極融入學科學位點學術團隊,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基地進行培養時的基本要求: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手冊》中的相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二)自覺遵守基地的各項關于研究生管理規章制度。
(三)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導師要求認真開展專業實踐、課題研究與學位論文等工作,并承擔基地一定的工作任務。
(四)在基地期間,積極參加基地組織生活。
(五)經常向學校及輔導員、班主任匯報思想、工作、生活情況。
第四章 成果歸屬
第十三條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產生的成果歸屬,參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基地研究生申請學位學術成果第一署名單位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或廣州中醫藥大學****學院或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
(二)基地導師申報招生資格認定的業績成果第一署名單位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或廣州中醫藥大學****學院或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
(三)基地碩士導師申報遴選博士生導師的業績成果第一署名單位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或廣州中醫藥大學****學院或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
(四)基地導師參與評選校級優秀稱號的業績成果第一署名單位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或廣州中醫藥大學****學院或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培養基地。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基地的考核評估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由學校研究生院組織實施。
(一)研究生院負責制定考核評估方案,組織評估小組進入基地進行考核評估,負責對考核評估結果運用。
(二)基地所涉學科學位點牽頭學院負責配合研究生院評估小組做好對本學科學位點基地的評估工作,負責基地評估材料審核和自評意見簽署,負責基地考核評估整改工作檢查。
第十五條評估內容包括:生活學習條件、科研條件、實習條件、項目合作及導師隊伍建設情況等基本條件;基地研究生管理的組織機構建設、規章制度的建設與執行情況、建設投入以及管理運行機制;進入基地研究生基本情況、參與項目情況、實踐課程的設置、實踐考核情況、發表論文及專著情況、知識產權獲得情況等;基地建設中的特色及創新點;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以及下一步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評估結果及運用
(一)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評估結果優秀的授予“廣州中醫藥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稱號,給予一定名額的“研究生教育優秀導師”“研究生教育優秀管理者”稱號,并優先推薦參加“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評選。
2.評估結果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合作協議5年到期后,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續簽協議。未續簽協議的基地自動終止合作。
3.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并減少或暫停研究生招生,整改后仍無明顯改善的,停止招生,但應將未畢業研究生繼續按規定培養、畢業,全部研究生完成畢業后,即終止合作;如再次申請者,則重新進行考核評估。
(二)經推薦評選,獲省教育廳批準的省級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按《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設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七條基地應根據學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實踐安全管理辦法、基地運行管理辦法,加強過程管理。建立相關學科學位點與基地定期交流機制。
第十八條基地應根據研究生在參與專業實踐訓練中的工作實際,給予一定標準生活補貼。同等條件下,合作單位應優先選留本單位聯合培養的畢業研究生。
第十九條鼓勵基地向學校基金會捐助研究生教育培養基金,專門用于學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或設立學校對本基地研究生教育獎勵基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廣州中醫藥大學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研究生院承辦。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廣中醫研〔2014〕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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