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24-01-04 16:25:53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后學歷證明;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規定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在學位授予單位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