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1-10-22 14:19:52
(2008年12月30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我國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實現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和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教育學科類型、結構和層次,培養教育實踐領域高層次專門人才,設置教育博士專業學位。
二、教育博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Doctor of Education”,英文縮寫為Ed.D。
三、教育博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培養目標是造就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領域的復合型、職業型的高級專門人才。
四、教育博士專業學位獲得者應具有良好的人文科學素養、扎實寬廣的教育專業知識,能夠創造性地運用科學方法研究和解決教育實踐中的復雜問題,勝任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領域的高層次實際工作。
五、教育博士專業學位招收對象是具有碩士學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關領域全職工作經歷、具有相當成就的中小學教師和各級各類學校管理人員。
六、教育博士專業學位課程體系應符合教育發展對專業化管理者和決策者、專家型教師及教育家培養的總體要求,課程內容要反映當代教育理論與實踐的前沿水平;課程結構應體現綜合性、專業性和實用性;課程學習采用模塊課程和學分制;課程教學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專題研討、現場研究、案例分析及教育調查等方法。
七、教育博士專業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實踐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應用價值的關鍵問題,學位論文應具有較高的難度和創新性,反映學位申請人綜合運用理論和科學方法探索與解決教育實踐問題的能力。
八、教育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實行導師負責制,導師小組集體指導。教育博士專業學位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相關實踐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九、教育博士專業學位由具有教育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并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高等學校授予。
十、教育博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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