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財經大學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創辦的重點大學。其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干部培訓班;1959年升格為新疆財經學院;1962年轉制為新疆財貿學校;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恢復新疆財經學院建制。2000年, 新疆財經學院與新疆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和新疆財政稅務學校合并組建新的新疆財經學院;2007年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新疆財經大學。新疆師范大學在職研究生錄取相關政策如下:
調劑
學校根據教育部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結合學校生源情況確定調劑政策,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公布調劑政策和生源缺額信息。所有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進行,未通過該系統調劑錄取的考生一律無效。
錄取
(一)我校根據考生初試、復試成績,結合考生學習成績、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結果、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二)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在被錄取前須與我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考生因報考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三)擬錄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按時寄送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組織關系的將納入定向培養類別。凡屬定向培養考生(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工作單位)正式錄取前,考生本人、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需與學校簽定定向培養研究生協議。
(四)應屆(含成人高校)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五)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未通過學籍(學歷)審核的考生不予錄取。
(六)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專業所屬學科具有博士學位授權點的可在入學后按相關規定和流程申請碩博連讀。
體檢
按照《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 號)等文件規定,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 號)要求執行。
新疆財經大學相關政策如上,請廣大考生按需求報名,希望可以給考生提供實質性的幫助,詳情請看新疆財經大學招生簡章或咨詢本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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