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維護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在校研究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身心健康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樹立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7年教育部41號令)的精神,結合《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及具體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錄取的研究生持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日當天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于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因故不能當日報到入學的,應事先書面向培養單位請假,并附相關證明(因病請假的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由培養單位報研究生院批準,請假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不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各培養單位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由培養單位書面報告研究生院,經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于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一) 各培養單位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負責人或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安排專人查閱新生檔案,核查: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二) 由校醫院、學生處分別安排體檢、心理健康篩查,核查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培養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研究生院,經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學校校長辦公會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凡被取消學籍的,須于通知書下達(無法下達的校內公告)2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戶口、檔案轉回原戶籍所在地。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取消學籍的新生情況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第四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入學體檢或入學3個月內健康復查不合格的,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校學習但在1年內能治愈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需休產假1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獲研究生西部支教團推免資格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四)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五)學校在國家政策范圍內規定的其它情況。
屬于上述第(一)種情況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診斷書,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經研究生院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屬于上述第(二)種情況的,應如實向培養單位申明,并按上述辦法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屬于上述第(三)種情況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出具名單;屬于上述第(四)種情況的,由學校武裝部出具名單。
已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新生應自批準之日起2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并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于期滿前1個月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申請入學時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診斷證明已達到健康標準),經培養單位主管領導書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準予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各種關系不予轉入(已轉入的退回)。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在校研究生必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返校,持學生證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通過注冊審核的研究生,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學籍狀態記錄為“注冊”。各培養單位在開學1周內將在校研究生注冊情況書面報送研究生院備案。
凡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培養單位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周。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仍不按期注冊者,以曠課論處。逾期2周者,作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按期繳納學費、住宿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研究生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各培養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真實、完整地記入研究生學業成績,畢業時隨學籍材料歸入本人人事檔案。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按百分制計算,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的課程應補考或重修,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課程考核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研究生應修課程、免修課程及學分計算根據《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總體培養方案》及各學科具體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
第八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班組、導師和教研室負責人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研究生可根據各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含國外大學的專業、課程)、參加培養方案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以上課程成績(學分),經培養單位審核報研究生院審批后,予以承認。
第十條 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依據各學科培養方案規定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一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十二條 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考核的研究生,應事先請假,經批準的可安排補考。未經批準而缺席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及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以學籍檔案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予以取消,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考勤與請假
第十四條 研究生須按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參加學習、考試等各項教學和科研活動,不得擅自離校,因故離校必須事先書面向導師、培養單位請假,獲準后方可離校。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國(境),均應按《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出國(境)管理規定》提前1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并按期返校。
第十六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一般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研究生因病請假或確需請事假的,請假1周(含)以內,由導師和教研室主任書面批準;1周以上2周以內,由培養單位主管領導書面批準。研究生請假期滿,必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手續與請假相同。
研究生在1學期內累計請假不得超過1個月,超過1個月的須辦理休學手續。
研究生請病假或事假的申請書、相關證明及有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應及時報送至培養單位辦公室(或研究生教務管理人員),有關材料存放半年以備查驗。1學期內累計請病假或事假2周以上的,需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不按規定請假,屬下列情況的均按曠課論,以天計算: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教學或科研活動的;
(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的(含出國、出境);
(三)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期注冊的;
(四)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歸,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對曠課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具體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曠課超過兩周的,作退學處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在現專業以外對其它專業有特長的,須獲得國家級、國際級重大專業競賽獎項,或有顯著學術成果(出版有學術專著,或已發表2篇及以上核心期刊學術論文,或以項目組成員前2名的身份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申請人須向培養單位提交書面申請附相應證書、證明,征得導師及本培養單位主管領導書面同意后,由擬轉入培養單位組織專業筆試、面試(難度參照入學統考標準),通過后在原專業和擬轉專業所在培養單位公示7天,無異議后,將考試材料及書面成績連同該培養單位書面意見報研究生院,經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準予轉專業。
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由研究生院擬定專門方案,妥善落實相關研究生轉到其它專業學習。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以特殊形式招生錄取的新生(包括國家各類專項計劃),或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涉及專業特長(競賽獎項、學術成果)經查未達到規定要求,或情況不實的;
(三)研究生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四)攻讀專業學位的研究生擬轉為攻讀學術型學位的。
轉專業學生的情況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求,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將出具證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到同層次學校。
研究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附擬轉入學校專業導師同意和擬轉入學校的同意函、轉入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式公函(跨省轉學須附),在原培養單位公示7天,無異議,經所在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因健康、創業等原因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需要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繼續休學。因創業休學的,休學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學年;因其它原因休學的,休學期限累計不得超過1學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辦理休學手續: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需休養,并在短期內可以治愈的;
(二)1學期請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以上的;
(三)需休產假1個月以上的;
(四)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認為必須休學的;
(五)非畢業班研究生因創業原因確有休學必要的。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須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一)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二)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含出國(境)聯合培養);
(三)學校在國家政策范圍內規定的其它情況。
研究生在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保留學籍,須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附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精神衛生專科醫院診斷證明;創業休學的,附學校就業創業指導中心同意函;出國(境)聯合培養的,須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具體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出國(境)管理規定》,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經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二十四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參加課程考試,學校不對其發生的事故負責;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醫療費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1個月向培養單位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精神衛生專科醫院開具的健康證明;因創業休學的應提供學校就業創業指導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準予復學,并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參照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退學。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碩士研究生1學期有2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補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1學期有1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補考仍不合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開學2周仍未返校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
(七)1學期內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而又未辦理休學手續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予以退學的,由導師、培養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研究生院,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批準,學校出具書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送達研究生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視同送達。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自動退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習1年以上的,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的學分,予以記錄。若2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相同專業的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具體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予以退學的研究生,須在退學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15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可到相關部門辦理就業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須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其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章 學習年限、提前畢業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的學制以《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各學科的規定為準,碩士研究生的學制為2年或3年,學校不實行彈性學制。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完成學習任務,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導師及培養單位領導同意,經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學習年限可適當延長,最長可在學制的基礎上延長1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但是,因創業休學的可在最長學習年限的基礎上延長2年。
第三十一條 3年制碩士研究生,學習成績優秀、達到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一)提前修滿所規定的全部學分;
(二)學位核心課程不低于90分;學位課程平均成績為85分以上;
(三)獲得論文撰寫資格。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在開題報告通過后,經導師推薦,培養單位書面同意,于擬提前畢業時間前6個月報研究生院審核,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可提前撰寫畢業論文,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后,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時間不超過1年。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名單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隨當年畢業研究生一同辦理學歷信息電子注冊。
申請提前畢業屆時未能達到要求的,可按正常學習年限完成學業。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時間完成學業,因客觀原因確需延期的,應由本人于原定畢業時間3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經導師、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學年。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不能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延長期限內按實際期限繳納學費,按學校宿管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住宿事宜。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實施細則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具體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滿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通過中期考核和論文開題報告,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合格,準予畢業,并于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須書面提出申請,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審查后,準予變更,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證書可按變更后信息填寫。
第三十六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研究生參加論文正式答辯、但答辯未通過的,發給畢業證書、不發學位證書;研究生修滿規定的全部學分,通過中期考核及論文開題,論文評閱未通過的,或未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終止學業,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研究生未休滿規定學分的,或修滿規定的全部學分,但中期考核未通過的,或論文開題最終未通過的,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博士研究生完成論文寫作,經導師同意,進入預答辯環節,未通過的,終止學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在最長學習期限內,研究生完成論文寫作,經導師同意,進入論文評閱環節。論文評閱或正式答辯未通過的,在結業離校以后,碩士研究生可在1年內、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內修改論文,重新提交論文,自未通過的環節重新開始學位申請程序,最終答辯通過者發給學位證書,已獲得的結業證書換發為畢業證書,證書時間按實際發證時間填寫;最終答辯仍未通過者,沒有機會再次申請學位。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博士研究生完成論文寫作,經導師同意,進入預答辯環節,未通過的,在結業離校后,可在2年內修改論文,重新提交,自預答辯環節開始學位申請程序。
第三十八條 完成畢業研究生學歷信息電子注冊,將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獲得畢業、結業資格的研究生學歷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對查實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核實后,出具學歷、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學生申訴
第四十條 研究生因違反學校規定受到處理(包括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予以退學、撤銷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但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處理意見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具體辦法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申訴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取得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籍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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