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等學力申碩法學考點精要之—刑法(一)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3-02-20 0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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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體現(05,填空,4)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圍
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08,填空,2):《刑法》第 7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適用本法,但是按照規定的罪高刑為 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該條是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的規定。
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08,判斷,5) :根據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以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 犯罪與刑事責任
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本質特征上給犯罪下的定義,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05,不定,8)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系(03,單,14) :刑事責任是介乎犯罪與刑罰之間的紐帶。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聯系體現在:刑事責任的存在決定刑罰適用的現實可能性,沒有刑事責任就沒有刑罰。刑事責任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刑事責任的后果;刑事責任的大小是判處刑罰輕重的標準;刑罰是刑事責任的主要體現形勢。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不同體現在:刑事責任的本質是刑事法律關系,刑罰則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刑事責任是國家對犯罪人比較抽象的否定評價,刑罰則是國家對犯罪人所適用的具體制裁措施;刑事責任的后果主要是適用刑罰,單適用刑罰并非刑事責任后果唯一體現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等,都是追究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
第五章 犯罪客體
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體
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05,判斷,6):有三個方面:刑事責任年齡;精神障礙;生理功能的喪失或損害。
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08,不定,18)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態度,以行為的危害結果為內容。在外延上包括罪過、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07,判斷,5):相同之處: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同之處:在認識因素上,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為人即可以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只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刑法中的過失犯罪,要求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能成立。 (06,判斷,5)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包括的情況(03,簡答,4) : (1)誤將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和乙對象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2)誤將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不同的社會關系。(3)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4)誤將非犯罪對象當做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犯罪中止的類型、處罰原則(07,論述,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我國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根據發生的時空范圍不同,可將犯罪中止分為預備中止、實行未終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三類。預備中止是指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其時空范圍起始于犯罪預備活動的實施,終止于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實行未終了中止,是指發生在犯罪實行行為尚未終了時的中止,其時空范圍始于犯罪實行行為的著手,至于犯罪實行行為終了前。實行終了中止,是指發生在犯罪實行行為實施終了后的中止,其時空范圍始于實行行為終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積極的行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結果的發生。按照刑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十章 共同犯罪
《刑法》第 97 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題中的首要分子概念中僅說出了在共同犯罪里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說法不全面,應還包括聚眾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此處還應該注意,聚眾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有的聚眾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 (07,判斷,4)犯罪集團的刑事責任(06,名解,2):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復雜共犯(05,名解,4) :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黑社會性質的特征(04,簡答,3) :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具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間接正犯(03,填空,8):教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即間接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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